第三章 執行與監控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審核批準的擔保業務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應明確被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并要求被擔保人定期提供財務報告與有關資料,及時通報擔保事項的實施情況。
擔保申請人同時向多方申請擔保的,企業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本企業的擔保份額和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擔保經辦部門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監測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對被擔保人進行跟蹤和監督,了解擔保項目的執行、資金的使用、貸款的歸還、財務運行及風險等情況,確保擔保合同有效履行。
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被擔保人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對于被擔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條款償付債務或履行相關合同項下的義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義務,同時主張對被擔保人的追索權。